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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市档案局行政执法、行政执法监督、行政许可公示

行政执法

行政执法实施主体:大庆市档案局

行政执法类型:档案管理

行政执法机构、人员:

业务指导科——张燕凌、王育慧、李健生

档案管理科——刘素华、李东艳、张颖

保护技术科——全雪松、孙学良

法制科——崔连华、王璐、武铁枫

办公室——刘兵

行政执法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》、《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》

行政执法程序

1、简易程序——档案行政执法人员(不得少于两人)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——依法收集证据—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——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——听取当事人陈述、申辩——当场填写、送达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或《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——当事人不在场的,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在七日内送达——报市档案局法制科备案

2、一般程序——档案行政执法人员(不得少于两人)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——依法收集证据—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——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—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——下达、送达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或《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》——下达、送达《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——当事人不在场的,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在七日内送达——报市档案局法制科备案

3、听证程序(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,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)—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(填写《违反档案法规案件申请听证登记表》)——大庆市档案局法制科受理、组织违反档案法规申请听证会——制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听证笔录——做出决定

4、执行程序:

[1]当事人在收到《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大庆市档案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。

[2]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,大庆市档案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款;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,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,经当事人申请和大庆市档案局批准,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。[3]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,大庆市档案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

行政执法监督

行政执法监督主体:大庆市档案局

行政执法监督类型:档案行政执法

行政执法监督机构、人员:

局  长——奚成军

副局长——闫先泉

法制科——崔连华、王璐

行政执法监督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》、《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》、《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》

行政执法监督程序:

[1]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——大庆市档案局法制科受理——核实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——做出是否下达《档案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》的决定(十日内)。

[2]大庆市档案局依职权启动——核实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——做出是否下达《档案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》的决定(十日内)

举报电话:0459——6364538

行政许可

行政许可实施主体:大庆市档案局

行政许可事项:

出卖、转让、交换或赠送档案及其复制件;

行政许可办理机构、人员:

法制科——崔连华、王璐、武铁枫

行政许可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

行政许可所需条件:

出卖、转让、交换或赠送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不涉及国家机密,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的;

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必备事项:姓名(单位)、性别、年龄、政治面貌、职业、申请事项、与申请有关的真实材料和情况

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和期限:申请人提出申请——法制科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(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)—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(两名以上工作人名)——四十五日内(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,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五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)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(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)——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、送达行政许可证件

行政许可法定收费项目及批准文件和标准:不收费

受理电话:0459—6364538

版权所有

版权所有:大庆市档案局(馆) © 2004-200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