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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档案局收费内公示栏
收费项目
利用档案收费
收费标准
(一)档案保护费:⒈纸质档案,建国前档案2元/页,建国后档案1元/页;⒉音像档案,录音档案20元/每盘、次(不含空带费用);录像档案40元/每盘、次(不含空带费用);⒊馆藏珍贵照片、图片档案,建国前档案100元/张,建国后档案50元/张。(二)档案复制工本费:⒈A4纸0.50元/张,A3纸1元/张;⒉馆藏珍贵照片、图片档案按实际冲扩成本收取。(三)档案证明费:对出具学历、工龄等证明每份收取10元;对出具房、地产等项证明每份收取50—400元。
收费依据
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局 黑价联字[2004]63号
收费范围
全 市
收费部门
档 案 部 门
执行日期
本通知自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,执行期限为三年。
备 注
党政机关和公、检、法、司、安全部门利用档案以及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、移交、捐赠、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,复制时只收取复制工本费,不收档案保护费。